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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商务部BIS修订《出口管理条例》、BIS处罚指南的相关条款
来源: | 作者:商务协会 | 发布时间: 567天前 | 31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当地时间9月12日,美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发布了一项最终规则,对《出口管理条例》(EAR)中关于自愿自我披露流程(VSD) 以及《行政执法案件和解中的收费和处罚确定指南》(BIS处罚指南)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

该规则修订了BIS处罚指南,以改变出口执法办公室(OEE)在行政案件中计算基本罚款的方式,以及 OEE 如何将各种因素应用于基本罚款以确定最终罚款。
在最终规则中,对《出口管理条例》(EAR)第764.5条(关于自愿自我披露流程)的重大修订包括

  • 详细说明 OEE 将如何以双轨方式处理 VSD,涉及轻微或技术违规行为的 VSD 将在 60 天内通过无行动函或警告函解决,并指派 OEE 代理和 BIS 首席法律顾问办公室执法律师处理潜在的重大违规行为。
  • 为涉及轻微或技术违规的 VSD 增加了简化的提交流程,包括简短的叙述,并建议将多个轻微或技术违规捆绑到一个总体季度提交中。
  • 明确表示,当 OEE 决定将寻求何种行政处罚(如有)时,实体故意决定不披露重大违规行为将被视为加重处罚因素。
  • 澄清任何人,而不仅仅是提交 VSD 的一方,都可以通知 OEE 主任发生了违规行为,然后向出口商服务办公室请求许可,将以前非法出口到美国的货物退回美国。

对第 766 部分第 1 号补充协议(关于 BIS 处罚指南)的重大修订包括:

  • 修订 BIS 处罚指南,赋予 OEE 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以确定适当反映违规个人情况的处罚,同时保持 OEE 在法定范围内调整处罚(上调或下调)的能力,以反映 BIS 处罚指南中规定的行政行动的适用因素。
  • 将非金钱解决方案正式化为对涉及非恶劣行为但超过需要警告信或不采取行动信的案件的案件的执法回应。
  • 修改加重因素 C,在 BIS 评估侵犯人权行为对美国外交政策目标的潜在影响时,将允许侵犯人权作为具体考虑因素。
  • 修订一般因素 H,明确披露他人导致执行补救措施的行为被视为特殊合作。


来源:美国商务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