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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专家——低空经济企业出口需关注的中美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制度
来源: | 作者:商务协会 | 发布时间: 523天前 | 33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2024年低空经济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低空经济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迎来重要发展机遇。绵阳市充分发挥科技城资源优势,抢抓国家低空空域改革试点机遇,聚焦通用航空领域,大力发展以无人机产业为重点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了集研发测试、装备制造、运营培训、场景应用为一体的低空经济全产业链,无人机产业集群入选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绵阳市被认定为全省低空经济产业链主要承载地之一。

同时为推动低空经济乘势而上、蓄势腾飞。绵阳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绵阳市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作为绵阳市低空经济领域第一份总体指导性文件,明确了未来三年推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路径[1]。基于绵阳作为全省低空经济产业链主要承载地之一的产业定位,本文从中美两国的监管角度,探讨低空经济企业需要关注的出口管制制度与经济制裁风险,以期为低空经济企业在国际市场扩展过程提供帮助。





一、低空经济概述



低空经济是指在低空空域,以低空飞行活动为核心,带动低空制造、低空飞行、低空保障、低空基础设施和低空综合服务等环节发展的综合性经济形态。低空经济以各种有人驾驶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各类低空飞行活动为牵引,辐射带动相关领域融合发展的综合性经济形态。其相关产品主要包括无人机、eVTOL(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直升飞机、传统固定翼飞机等。低空经济企业正在迎来蓬勃的发展机遇。

然而,正是因为低空经济产业涉及民事用途由涉及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在国际市场扩展过程中,低空经济企业往往也面临着错综复杂的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风险。





二、中国出口管制与反制裁



中国出口管制

1.国内出口管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中国出口管制法》”)于2020年10月17日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对相关物项的出口管制提供法律基础。针对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除《中国出口管制法》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中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该条例自2024年9月30日正式发布,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2]。针对技术的出口还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管辖。

根据《中国出口管制法》以及《中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中国对两用物项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管制物项包括该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以及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若企业从中国境内向境外转移两用物项,以及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两用物项,则需要根据《中国出口管制法》以及《中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申请出口许可。此外,企业还必须严格保证拟出口的管制物项的最终用途符合许可范围,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制度,确保出口行为合法。

2.低空经济领域可能涉及的两用物项与法定要求

根据《中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之规定,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对此,低空经济领域可能涉及如下两用物项:

(1)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及其相关的设备及部件,这些设备及部件包括航空发动机、红外成像设备、雷达、激光器、无线电通信设备、反无人机电子干扰设备等[3]

(2)调整红外成像设备、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等部分无人机重要部件的管制标准,将高精度惯性测量设备增列入管制范围,取消对特定消费级无人机的临时管制,禁止所有未纳入管制的民用无人机出口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恐怖主义活动或者军事目的。[4]

综上,低空经济企业须严格遵守中国出口管制相关规定需要清晰了解我国出口管制物项内容,需判定企业产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以及是否落入其他中国管制物项的范畴中。此外,企业还需严格保证出口的物项的最终用途符合许可范围,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制度,确保出口行为合法合规

中国反制制度

为了应对国际形势的变化与挑战,我国正在全面加快推进涉外领域立法。其中,以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为核心的中国反制法律体系建设受到广泛和高度的关注。制裁措施主要包括:禁止受制裁的相关人员及其家属入境中国内地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限制他们及其关联企业、机构同中国进行往来;冻结其在华财产。除此之外,还禁止中国公民及机构同上述人员交易或同上述实体往来。中国反制制度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

(5)《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

此外,为应对其他国家将中国企业列入其限制性清单或出台相关限制性歧视性政策,我国也存在“反制清单”。目前,我国公布的“反制清单”包括:不可靠实体清单(依据《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反制清单(依据《反外国制裁法》)、管控名单(依据《出口管制法》)、单独制裁决定(我国也对一些外国实体和个人采取过制裁措施,以单独的制裁决定形式作出)、关注名单(依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因此,低空经济企业一方面,企业受到外国歧视性政策影响的情况下,有权合理运用《反外国制裁法》《阻断办法》保护企业自身合法利益;同时,企业在对外合作时,也需要密切识别交易对手是否被列入上述清单





三、美国出口管制



)《美国出口管条例》的“长臂管辖”

《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又称“EAR”)[5]是美国出口管制领域的主要法规,由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以下简称“BIS”)负责管理与实施。美国法律除传统的属人管辖与属地管辖外,还规定有“长臂管辖”(专指司法机关对于住所或居所在其域外人员或实体实施的管辖)内容。

根据该规则,中国低空经济企业在非美国领土内的交易是否会被《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管辖,首先需要判定交易的物项(即:产品、技术)是否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的管制。

当判定物项是否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的管制时,则需要分别从物项的“地理位置”、“原产地”、“最低美国原产受控物项规则”、“外国制造直接产品规则”进行判断。尤其是,当判定在美国以外制造的物项是否仍受到《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管制,则需要依据“最低美国原产受控物项规则”与“外国制造直接产品规则”。

中国低空经济企业若涉及运营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飞机,包括美国产的飞机或是美国原产受控物项的比例超过了25%的飞机,则与该飞机有关的运营均需要额外遵守《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此外,中国低空经济企业若涉及购买二手飞机或对其他飞机提供加油、维护、维修或提供备件或服务的,也需要关注飞机是否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的管制、是否被BIS识别。[6]

特定航空电子设备,例如惯性导航系统、高度计、夜视设备和雷达,被列入《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的《商品管制清单》(CCL)[7]中。这意味着,根据EAR以及CCL的规定,该等物项需要获取BIS许可证才能出口到特定国家。

例如,对于俄罗斯市场而言,任何被列入CCL中的物项出口至俄罗斯均需要申请许可证;任何被列入《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的产品,出口至俄罗斯均需要申请许可证。

因此,若是物项根据上述规则判定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的管制,即使中国企业在其他非美国市场销售,该销售行为也需要根据《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则进行风险判断。

若中国低空经济企业的产品物项(包括无人机、无人机零部件等)受到《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的管制,则需要进一步根据其判定规则从物项、交易对象、最终用户、最终目的地、“美国主体”意指美国的公民或居民,美国公司或其他依据美国法建立的实体,以及任何美国境内的人)五个方面进一步判定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1)物项是否被列入CCL的美国出口管制清单企业必须准确识别其自己的产品、技术是否在CCL之内,并按照相关管制要求进行合规操作。

(2)物项涉及的交易主体(包括买方、中间收货人、最终收货人或最终用户)是否被列美国限制性清单。

(3)最终用途是否存在禁止限制要求。例如,受《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管制的飞机不得飞往俄罗斯、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和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等特定目的地。

(4)最终目的地是否存在禁止限制要求。

(5)交易中是否含有“美国主体”。涉及美国主体,则需要特别关注是否满足《美国出口管制条例》对于“美国主体”的监管要求。

美国经济制裁

美国经济制裁法律是一个由复杂的且多维度的法律要求构成的制裁法律体系,由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OFAC)监管。[8]

OFAC目前监管了不同的制裁计划,有些制裁计划是基于国别,例如针对伊朗、叙利亚、朝鲜、古巴、乌克兰克里米亚地区。有些制裁计划是基于特定的制裁目标。例如,美国将全球范围内的、违反美国政策的个人或实体列入了特别指定国民和被隔离人员清单(List of 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又称“SDN清单”)。

该SDN清单是适用较为广泛的清单,被列入SDN清单的外国个人或实体持有的资产也将被隔离,其进行的美元币种交易也会被切断,并且在该情况下,受美国法律管辖的各方将不得在世界上任何地方与该等被列入SDN清单上的个人或实体进行交易。

根据近期美国经济制裁海外企业的案例,涉及无人机及相关设备、零件的生产、销售的企业需要特别关注美国经济制裁的风险。

以俄罗斯市场为例,2024年5月1日,OFAC将多家中国公司列入SDN清单,理由是这些公司为俄罗斯提供了无人机以及无人机相关的设备,被列的中国企业涉及如下行业:

(1)红外成像探测器供应;

(2)通讯设备供应商;

(3)无人装备企业;

(4)螺旋桨、信号干扰器、传感器和无人机发动机等供应商,其中包括被列入《共同高优先级物项清单》(CHPL)的物项。

此外,OFAC也将多家俄罗斯企业被列SDN清单,原因是开发和生产无人机以及相关技术、设备(包括电源线、控制系统、激光设备、机载计算机等)。

因此,根据相关案例以及BIS发布的《确定存在转运风险的交易方行动的行业指南》,“高优先级物项”无论是否是美国原产,若被提供至俄罗斯市场,则参与方被OFAC以及BIS联动执法的风险较高,即:被OFAC列入SDN清单以及被BIS列入实体清单。建议中国企业若涉及向俄罗斯市场销售、供应产品的,需判定该等产品是否被列《共同高优先级物项清单》(CHPL)。

目前,我国低空经济企业正蓬勃发展,但其物项涉及军民两用性,以及其中产品涉及各种技术的知识产权性质等原因,会面临诸多出口管制及经济制裁危机。因此,在国际市场扩展过程中,我们的低空经济企业需加强涉外法律合规建设以应对错综复杂的出口管制和经济制裁风险。



参考文献:

[1]http://www.myrb.net/html/2024/news/10/399449.html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_国务院文件_中国政府网

[3]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的公告_国务院部门文件_中国政府网

[4] 商务部 海关总署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4年第31号 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

[5] https://www.bis.gov/regulations

[6] 低空经济企业需要关注的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风险(从中国与美国监管角度)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7]https://www.bis.doc.gov/index.php/regulations/commerce-control-list-ccl

[8]https://www.allbrightlaw.com/CN/10475/b07bb47e323db68.aspx



作者简介

 上海段和段(绵阳)律师事务所

 蒋 健:知识产权法律硕士,绵阳市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业务、破产业务、民商事业务。

 联系方式:13558910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