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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0日,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发布第36/2015/NTC/CCB/SSR/2025号公告称,应巴基斯坦生产商Amreli Steels Limited、Mughal Iron & Steel Industries Limited和Frontier Foundry Steel Private Limited于2025年4月30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连铸坯材[Continuous Casting(Steel)Billets]启动反倾销第二次日落复审调查。本案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涉案产品为铁及非合金钢、合金钢的半成品,涉及巴基斯坦税号7207.1110、7207.1190、7207.1210、7207.1290、7207.1910、7207.1920、7207.1990、7207.2010、7207.2020、7207.2090、7224.1000和7224.9000项下的产品,用于再轧机生产钢筋、线材、梁、槽钢和T型铁等。案件调查期间,现行反倾销税持续有效。终裁预计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利益相关方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进行应诉登记、30日内提交听证会申请、60日内提交案件评述意见及证据材料。
调查机关(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联系方式:
National Tariff Commission
State Life Building No.5, Blue Area, Islamabad.
电话:+92 51 9202839/9204118
传真:+92 51 9221205
邮箱:khizar@ntc.gov.pk, aamir.ntcpk@gmail.com
2015年8月5日,巴基斯坦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连铸坯材启动反倾销调查。2017年6月22日,巴基斯坦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自2017年6月22日起,基于成本加运费(C&F)对涉案产品计征24.04%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五年。2022年6月14日,巴基斯坦对该案启动第一次日落复审调查。2023年10月26日,巴基斯坦对该案作出第一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自2022年6月22日起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24.04%的反倾销税,措施有效期为三年。
(编译自:巴基斯坦国家关税委员会官网)
(文 璐编译)
(赵广霞校对)
原文:https://www.ntc.gov.pk/wp-content/uploads/2025/06/ADC-36-Notice-of-Initiation-Second-SSR-CC-Billets.pdf
2025年6月21日,马来西亚投资、贸易及工业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日本、韩国和越南的宽度大于等于1300毫米的冷轧钢卷(Cold Rolled Coils of Iron or Non-Alloy Steel)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对中国和日本的涉案产品作出肯定性终裁,裁定对中国和日本的涉案产品继续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分别如下:中国生产商/出口商鞍钢集团有限公司(Angang Steel Company Limited)为4.82%、马鞍山钢铁股份有效公司(Maanshan Iron and Steel Co., Ltd)为4.76%、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Shougang Jingtang United Iron & Steel Co., Ltd)为8.74%、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为26.38%,日本生产商/出口商为26.39%,该措施自2025年6月23日起生效,至2030年6月22日终止;同时对韩国和越南的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否定性终裁,裁定自2025年6月23日起终止对韩国和越南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并且终止调查。
2019年3月29日,马来西亚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日本、韩国和越南的宽度大于等于1300毫米的冷轧钢卷启动反倾销调查。2019年12月26日,马来西亚国际贸易与工业部发布公告,对该案作出反倾销终裁,决定对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分别为中国4.76%-26.38%、日本26.39%、韩国0-3.84%、越南7.70%-20.13%。该措施自2019年12月25日生效,至2024年12月24日终止。涉案产品的马来西亚协调关税税号东盟协调税则编码为7209.15.00.00、7209.16.90.00、7209.17.90.00、7209.18.99.00及7225.50.90.00。
2024年12月24日,马来西亚投资、贸易及工业部发布公告,应马来西亚国内生产企业Mycron Steel CRC Sdn. Bh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日本、韩国和越南的宽度大于等于1300毫米的冷轧钢卷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涉案产品不包括镀锡黑钢板和用于汽车及翅片式变压器终端的冷轧钢卷。涉案产品的马来西亚协调关税税号东盟协调税则编码为7209.15.00 00、7209.16.90 00、7209.17.90 00和7209.18.99 00。
(编译自:马来西亚投资、贸易及工业部官网)
(赵广霞编译)
(文 璐校对)
原文:https://www.miti.gov.my/miti/resources/Media%20Release/Media_Release_FD_SR_CRC_Above_1300mm_21_June_2025.pdf
https://www.miti.gov.my/miti/resources/Anti-Dumping%20and%20Countervailing%20Measure/Investigations/PUB_519_(2024).pdf
2025年6月23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5/12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的不锈钢焊缝管(土耳其语:Paslanmaz çelikten olanlar)作出反倾销第二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维持2018年12月31日第2019/3号公告确定的反倾销税不变,继续对涉案产品以到岸价(CIF)征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大陆企业佛山市广上不锈钢有限公司(Foshan Vinmay Stainless Steel Co., Ltd.)为13.82%,Foshan Nanhai Qiuxun Stainless Steel Product Co., Ltd.和其他中国大陆企业均为20.50%;中国台湾地区企业YC Inox Co., Ltd.和Froch Enterprise Co., Ltd.为7.98%,其他中国台湾地区企业为11.50%。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涉案产品的土耳其税号为7306.40.20.90.00、7306.40.80.90.00和7306.61.10.00.00。
2012年4月19日,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的不锈钢焊缝管启动反倾销调查。2013年3月15日,土耳其开始对涉案产品以到岸价征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大陆税率为13.82%和25.27%(参见原经济部第2013/4号公告)。2018年3月2日,土耳其对该案启动第一次日落复审调查。2018年12月31日,土耳其对该案作出第一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参见第2019/3号公告),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其中,中国大陆税率为13.82%和20.50%。2023年12月24日,土耳其对该案启动第二次日落复审调查。
(编译自:土耳其官方公报)
(文 璐编译)
(潘晓君校对)
原文:https://www.resmigazete.gov.tr/eskiler/2025/06/20250623-3.htm
2025年6月23日,土耳其贸易部发布第2025/11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合成及人造短纤维织物(土耳其语:sentetik veya suni devamsız liflerden dokunmuş mensucat)作出反倾销第四次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维持2018年12月31日第2019/4号公告确定的反倾销税不变,继续对涉案产品征收到岸价(CIF)44%的反倾销税。涉案产品的土耳其税号为55.13、55.14、55.15和55.16。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2000年9月30日,土耳其对原产于中国的合成及人造短纤维织物启动反倾销调查。2001年2月15日,土耳其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开始征收反倾销税。此后,土耳其先后进行了三次日落复审,分别于2007年6月19日、2013年5月5日、2018年12月31日,三次作出肯定性裁决并延长了征税期限。2023年12月26日,土耳其对该案启动第四次日落复审调查。
(编译自:土耳其官方公报)
(文 璐编译)
(赵广霞校对)
原文:https://www.resmigazete.gov.tr/eskiler/2025/06/20250623-2.htm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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