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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欧盟对华氯化胆碱作出反倾销初裁
二、欧盟对涉华硅铁发起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三、巴西对涉华聚醚多元醇作出反倾销终裁
四、巴西对华汽车轮胎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五、巴西对华圆形焊接奥氏体不锈钢管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一、欧盟对华氯化胆碱作出反倾销初裁
2025年6月3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氯化胆碱(Choline Chloride)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山东奥克特饲料添加剂有限公司(Shandong Aocter Feed Additives Co., Ltd.)临时反倾销税为120.8%、山东丰银饲料科技有限公司(Shandong FY Feed Technology Co., Ltd.)和山东银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Shandong Yinfeng Biological Technology Co., Ltd.)临时反倾销税均为95.4%、其他合作企业(详见原文附件I)临时反倾销税为99.8%、其他企业临时反倾销税为120.8%。涉案产品的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ex 2923 10 00、ex 2309 90 31、ex 2309 90 96、ex 2106和3824 99 96。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利益相关方应于公告发布次日起5个自然日内提交听证会申请、15个自然日内提交案件评述意见。
2024年10月31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氯化胆碱发起反倾销调查。
(编译自:欧盟委员会网站)
(潘晓君编译)
(赵广霞校对)
原文: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L_202501288
二、欧盟对涉华硅铁发起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2025年6月3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应Euroalliages于2025年3月28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和俄罗斯的硅铁(Ferro-silicon)发起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审查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的倾销和对欧盟国内产业构成的损害是否将继续或再度发生。涉案产品的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7202 21 00、7202 29 10 和7202 29 90。本次日落复审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
2006年11月30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埃及、哈萨克斯坦、北马其顿和俄罗斯的硅铁发起反倾销调查。2008年2月28日,欧盟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09年12月30日,欧盟终止对北马其顿涉案产品的反倾销措施。2013年2月28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和俄罗斯的硅铁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4年4月10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和俄罗斯的硅铁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2019年4月2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和俄罗斯的硅铁发起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20年7月1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和俄罗斯的硅铁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编译自:欧盟委员会官网)
(潘晓君编译)
(文 璐校对)
原文: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C_202503570
三、巴西对涉华聚醚多元醇作出反倾销终裁
2025年7月4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5年第754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和美国的分子量在300至4500克/摩尔之间且纯度不低于90%的聚醚多元醇,包括浓度不低于90%的聚醚多元醇混合物(葡萄牙语:polióis poliéteres com peso molecularentre 300 e 4.500 g/mol e grau de pureza igual ou superior a 90%, incluindo asblendas que atendam a um grau mínimoe inclusive de 90% de concentração dos polióis poliéteres incluídos no escopo)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959.19-1469.16美元/吨的反倾销税、对美国的涉案产品征收555.19-680.13美元/吨的反倾销税,征税详情见附表,有效期为5年。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3907.29.39。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24年1月5日,巴西对原产于中国和美国的聚醚多元醇和聚醚多元醇混合物发起反倾销调查,案件倾销调查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损害调查期为2018年4月至2023年3月。2024年7月30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Ministério do Desenvolvimento, Indústria, Comércio e Serviços/Secretariade Comércio Exterior)发布2024年第37号公告,对该案作出肯定性初裁,但是暂不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编译自:巴西官方公报网)
(赵广霞编译)
(潘晓君校对)
原文:https://www.in.gov.br/en/web/dou/-/resolucao-gecex-n-754-de-3-de-julho-de-2025-640239521
四、巴西对华汽车轮胎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5年7月4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5年第744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轮胎(葡萄牙语:pneus novos de borracha para automóveis de passageiros)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1.25-1.77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征税详情见附表。涉案产品为65和70系列汽车轮胎,轮辋尺寸为13英寸和14英寸,轮胎宽度为165毫米、175毫米和185毫米,涉及南共市税号4011.10.00项下的产品。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08年7月10日,巴西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轮胎启动反倾销调查(参见巴西外秘书处2008年第46号公告)。2009年9月9日,巴西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0.75美元/千克的反倾销税(参见巴西外贸委员会2009年第49号决议)。
2012年8月24日,巴西对外贸易秘书处发布2012年第39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轮胎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3年7月29日,巴西外贸委员会发布2013年第56号决议,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对中国涉案产品继续征收的反倾销税为1.08-2.17美元/千克。2018年7月27日,巴西对外贸易秘书处发布2018年第32号公告,对中国的汽车轮胎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9年7月25日,巴西经济部发布第505号法令,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征收的反倾销税为1.25-1.77美元/千克。2024年7月25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4年第35号公告,应巴西轮胎工业协会(Associação Nacional da Indústria de Pneumáticos)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轮胎启动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25年2月13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5年第11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汽车轮胎作出第三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的倾销以及该倾销造成的产业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建议继续对涉案产品进行调查,案件调查期间,现行反倾销措施持续有效。
(编译自:巴西官方公报网)
(赵广霞编译)
(文 璐校对)
原文:https://www.in.gov.br/en/web/dou/-/resolucao-gecex-n-744-de-3-de-julho-de-2025-640239412
五、巴西对华圆形焊接奥氏体不锈钢管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5年7月4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5年第755号决议,对原产于中国的圆形焊接奥氏体不锈钢管(葡萄牙语:deaço inoxidável austenítico, dos graus 304 e 316,de seção circular)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决定继续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1340.52美元/吨[浙江久立特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Zhejiang Jiuli Hi-Tech Metals Co., Ltd.)除外]。涉案产品的外直径为6毫米或1/4英寸(含)至2032毫米或80英寸(含)、厚度为0.40毫米(含)至12.70毫米(含),涉及南共市税号7306.40.00和7306.90.20项下的产品。上述反倾销措施不适用圆锥形不锈钢管。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12年3月7日,巴西对原产于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圆形焊接奥氏体不锈钢管启动反倾销调查(参见2012年巴西外贸秘书处第6号公告)。2013年7月29日,巴西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裁定中国大陆的反倾销税为0-679.08美元/吨的反倾销税、中国台湾地区的反倾销税为359.66-911.71美元/吨(参见2013年巴西外贸委员会第59号决议)。
2018年7月27日, 巴西对原产于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圆形焊接奥氏体不锈钢管启动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19年7月25日,巴西对原产于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圆形焊接奥氏体不锈钢管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裁定:1. 继续对中国大陆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税额为344.61-405.66美元/吨;2. 终止对中国台湾地区涉案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不继续对中国台湾地区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2024年7月25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4年第34号公告称,应巴西企业Aperam Inox Tubos Brasil Ltda.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圆形焊接奥氏体不锈钢管启动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案件倾销调查期为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损害调查期为2018年10月至2023年9月。案件调查期间,现行反倾销税持续有效。
(编译自:巴西官方公报网)
(赵广霞编译)
(文 璐校对)
原文:https://www.in.gov.br/en/web/dou/-/resolucao-gecex-n-755-de-3-de-julho-de-2025-640235744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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