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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对华冷轧不锈钢板卷启动反倾销调查
2025年7月22日,日本财政部发布公告称,应日本制铁株式会社、日本冶金工业株式会社、NAS钢带株式会社、日本金属株式会社于2025年5月12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冷轧不锈钢板卷(日语:冷間圧延をしたステンレス鋼のフラットロール製品)启动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的日本税号为7219.31、7219.32、7219.33、7219.34、7219.35、7219.90、7220.20及7220.90。
调查问卷已经向发给利益相关方,立案之日起7日内未收到调查问卷的利益相关方,应于立案之日起14日内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至日本财政部。
(编译自:日本经济产业省官网)
(文 璐编译)
(许 立校对)
原文:https://www.meti.go.jp/policy/external_economy/trade_control/boekikanri/trade-remedy/investigation/stainless/index.html
https://www.meti.go.jp/policy/external_economy/trade_control/boekikanri/trade-remedy/investigation/stainless/data/20250722_kokuji.pdf
二、欧盟对华熔融氧化铝作出反倾销初裁
2025年7月18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熔融氧化铝(Fused Alumina)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初步裁定重庆市赛特刚玉有限公司(Chongqing Saite Corundum Co., Ltd.)临时反倾销税为125.2%、洛阳润宝研磨材料有限公司(Luoyang Runbao Abrasives Co., Ltd.)临时反倾销税为111.9%、其他合作企业(详见原文附件I)临时反倾销税为118.8%、其他企业临时反倾销税为136.3%。涉案产品的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2818 10 11、2818 10 19、ex 2818 10 91和2818 10 99(TARIC编码为2818 10 91 20和2818 10 91 90)。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倾销调查期结束。利益相关方应于公告发布次日起5个自然日内提交听证会申请、15个自然日内提交案件评述意见。
2024年11月21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熔融氧化铝发起反倾销调查。
(编译自:欧盟委员会网站)
(潘晓君编译)
(文 璐校对)
原文: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OJ:L_202501456
三、印度继续对华苯胺征收反倾销税
2025年7月18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25/2025-Customs(ADD)号通报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5年4月22日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苯胺(Aniline)作出的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决定继续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具体如下:涉案生产商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Wanhua Chemical Group Co., Limited)为36.90美元/吨,其他中国生产商为121.79美元/吨。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292141项下的产品。措施自本通报发布于官方公报之日起生效。
2020年1月24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苯胺启动反倾销调查。2020年7月29日,印度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第20/2020-Customs (ADD)号通报,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6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有效期至2021年1月29日。2021年1月20日,印度商工部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21年2月19日,印度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第08/2021-Customs (ADD)号通报,决定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额为36.90美元/公吨-121.79美元/公吨。措施自2020年7月29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2022年12月12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进口商NOCIL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苯胺启动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审查形势变化下是否有必要撤销或修改现行的反倾销措施。2023年12月11日,印度商工部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裁定维持2021年1月20日原审终裁确定的反倾销措施不变。
2024年9月2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国内企业Gujarat Narmada Valley Fertilizers & Chemicals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苯胺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2025年4月22日,印度商工部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
(编译自:印度官方公报网)
(赵广霞编译)
(潘晓君校对)
原文:https://egazette.nic.in/WriteReadData/2025/264801.pdf
四、巴西对涉华聚醚多元醇启动公共利益评估程序
2025年7月18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Ministério do Desenvolvimento, Indústria, Comércio e Serviços/Secretaria de Comércio Exterior),发布2025年第56号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和美国的分子量在300至4500克/摩尔之间且纯度不低于90%的聚醚多元醇(包括浓度不低于90%的聚醚多元醇混合物)(葡萄牙语:polióis poliéteres com peso molecular entre 300 e 4.500 g/mol e grau de pureza igual ou superior a 90%, incluindo as blendas que atendam a um grau mínimo e inclusive de 90% de concentração dos polióis poliéteres incluídos no escopo)反倾销措施启动公共利益评估程序。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3907.29.39。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公共利益评估的举证阶段将在启动评估起20日内结束,最终意见陈述需在举证阶段结束10日内提交。各利害关系方需通过SEI系统参与评估程序。
相关信息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电话:+55 61 2027-7770
电子邮件:poliol.ip@mdic.gov.br
2024年1月5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4年第1号公告称,应巴西国内企业Dow Brasil Sudeste Industrial Ltda.于2023年7月31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和美国的分子量在300至4500克/摩尔之间且纯度等于或大于90%的聚醚多元醇,包括含最低且浓度90%的聚醚多元醇的混合物发起反倾销调查。2024年7月30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4年第37号公告,对该案作出肯定性初裁,但是暂不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025年7月4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发布2025年第754号决议,对该案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决定对中国的涉案产品征收959.19-1469.16美元/吨的反倾销税、对美国的涉案产品征收555.19-680.13美元/吨的反倾销税,有效期为5年。涉案产品的南共市税号为3907.29.39。决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编译自:巴西官方公报网)
(赵广霞编译)
(文 璐校对)
原文:https://www.in.gov.br/en/web/dou/-/circular-n-56-de-17-de-julho-de-2025-642773139
五、巴西对华聚酯纤维纱线作出反倾销初裁
2025年7月21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Ministério do Desenvolvimento, Indústria, Comércio e Serviços/Secretaria de Comércio Exterior)发布2025年第58号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纤维纱线[葡萄牙语:filamentos texturizados de poliéster (fios de poliéster)]作出反倾销肯定性初裁,但不建议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继续进行调查,并将本案作出终裁时限延长至自立案起18个月内。本案涉及南共市税号5402.33.10、5402.33.20和5402.33.90项下的产品。
2024年12月27日,巴西发展、工业、贸易和服务部外贸秘书处发布2024年第79号公告,应巴西国内行业协会Associação Brasileira de Produtores de Fibras Artificiais e Sintéticas (ABRAFAS)于2024年7月31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聚酯纤维纱线发起反倾销调查。案件倾销调查期为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损害调查期为2019年4月至2024年3月。
(编译自:巴西官方公报网)
(赵广霞编译)
(文 璐校对)
原文:https://www.in.gov.br/en/web/dou/-/circular-n-58-de-18-de-julho-de-2025-643085230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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