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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美国作出烷基磷酸酯双反终裁;印度对扁钢制品征收临时保障措施税
来源: | 作者:商务协会 | 发布时间: 3天前 | 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美国作出烷基磷酸酯双反终裁

二、印度对扁钢制品征收临时保障措施税

三、印度对华苯胺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四、欧亚经济委员会发布对涉华镀锌钢板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披露

一.美国作出烷基磷酸酯双反终裁

2025年4月21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烷基磷酸酯(Alkyl Phosphate Esters)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中国生产商/出口商的倾销率为152.38%~269.02%(抵消补贴后的保证金调整为126.45%~243.09%),详见下表。同时,美国商务部对进口自中国的涉案产品作出反补贴终裁,裁定安徽润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nhui RunYue Technology Co., Ltd.)和Yixing RunYue Enterprise Management Co., Ltd.税率为117.51%、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Zhejiang Wansheng Co., Ltd.)税率为81.82%、浙江万达集团公司(Zhejiang Wanda Tools Group Corp)因未参与应诉,税率为491.21%、中国其他生产商/出口商的税率为91.07%。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预计将于2025年6月2日对本案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终裁。本案主要涉及美国海关编码2919.90.5050项下产品。

2024年5月14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的烷基磷酸酯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编译自:美国商务部官网)

(潘晓君编译)

(文 璐校对)

原文:

https://www.trade.gov/final-affirmative-determinations-antidumping-and-countervailing-duty-investigations-alkyl-phosphate

二.印度对扁钢制品征收临时保障措施税

2025年4月21日,印度财政部税收局发布第01/2025-Customs(SG)号通报称,接受印度商工部于2024年3月18日对进口非合金和合金扁钢制品(Non-Alloy and Alloy Steel Flat Products)作出的保障措施肯定性初裁建议,决定对涉案产品征收12%的临时保障措施税,有效期为200天;同时,对涉案产品设定CIF最低限价,最低现价为675-964美元/吨,当涉案产品的CIF进口价格高于相应最低限价时,不征收临时保障措施税(详见公告原文)。涉案产品的印度海关编码为7208、7209、7210、7211、7212、7225和7226。措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2024年12月19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钢铁协会(The Indian Steel Association)提交的申请,对进口非合金和合金扁钢制品发起保障措施调查。2025年3月18日,印度商工部对该案作出保障措施肯定性初裁。

(编译自:印度官方公报网)

(赵广霞编译)

(文 璐校对)

 原文:https://egazette.gov.in/WriteReadData/2025/262579.pdf

三、印度对华苯胺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25年4月22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苯胺(Aniline)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建议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具体如下:涉案生产商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Wanhua Chemical Group Co., Limited)为36.90美元/吨,其他中国生产商为121.79美元/吨。本案涉及印度海关编码292141项下的产品。

2020年1月24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苯胺启动反倾销调查。2020年7月29日,印度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第20/2020-Customs (ADD)号通报,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为期6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有效期至2021年1月29日。2021年1月20日,印度商工部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21年2月19日,印度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第08/2021-Customs (ADD)号通报,决定对中国涉案产品正式征收反倾销税,税额为36.90美元/公吨~121.79美元/公吨。措施自2020年7月29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2022年12月12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进口商NOCIL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苯胺启动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审查形势变化下是否有必要撤销或修改现行的反倾销措施。2023年12月11日,印度商工部对该案作出肯定性终裁,裁定维持2021年1月20日原审终裁确定的反倾销措施不变。

2024年9月24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公告称,应印度国内企业Gujarat Narmada Valley Fertilizers & Chemicals Limited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的苯胺发起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

(编译自:印度商工部贸易救济总局官网)

(赵广霞编译)

(文 璐校对)

原文:https://www.dgtr.gov.in/sites/default/files/Aniline_ncv_eng.pdf

四.欧亚经济委员会发布对涉华镀锌钢板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披露

2025年4月18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内部市场保护司发布对原产于中国和乌克兰镀锌钢板(俄文:оцинкованный прокат)反倾销案第一次日落复审终裁披露(参见第2025/436/AD26R1号公告),裁定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中国和乌克兰涉案产品的倾销以及该倾销对欧亚经济联盟相关产业造成的损害将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建议将2019年12月3日第209号决议确定的反倾销措施有效期再延长五年。涉案产品的欧亚经济联盟税号为7210490001、7210490009、7210610000、7212300000、7212506100和7225920000。

利益相关方应于2025年5月5日(含)前提交案件评述意见。

2018年6月29日,欧亚经济联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和乌克兰的镀锌钢板产品启动反倾销调查。2019年12月6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发布公告,依据欧亚经济委员会2019年12月3日第209号决议,决定对中国镀锌钢板征收12.69%~17.00%反倾销税,对乌克兰涉案产品征收23.90%反倾销税;与此同时,欧亚经济委员会与中国五家企业达成了价格承诺,暂不对其征收反倾销税,这五家企业为鞍钢股份有限公司(Angang Steel Company Limited)、Shandong Esdawn Metal 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 Ltd.、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Xinjiang Bayi Iron & Steel Co., Ltd.)、东阿县亿科板业有限公司(DongE Yike Panel Co., Ltd.)、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Gansu Jiu Steel Group Hongxing Iron And Steel Co., Ltd.)。措施自2020年1月5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月4日。2024年9月2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对该案启动第一次日落复审调查。2024年11月22日,欧亚经济委员会将中国和乌克兰涉案产品反倾销税的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9月1日。

(编译自:欧亚经济联盟官网)

(文 璐编译)

(崔 湧校对)

原文:https://docs.eaeunion.org/upload/iblock/366/vtspvpnrdt6em6cudp8jh1ndlnffbe8z/AD26R1_notice_publication.pdf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