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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际贸易法院下令退还关税;巴西宣布对1200多种商品加征关税!针对中国等亚洲商品;欧盟拟立法推行“欧洲制造” 剑指对华依赖
来源: | 作者:商务协会 | 发布时间: 32天前 | 2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1、美国法院正式下令:美国政府退还关税

当地时间202634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IT)法官理查德·伊顿(Richard Eaton)发布一项关键指令,要求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在关税清算中不得再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征收关税,并须退还此前依据该法征收的全部税款。根据法庭指令,所有依据IEEPA缴纳关税的美国进口商均有权享受美国最高法院日前涉关税裁决带来的益处,CBP需重新计算进口商最初缴纳的关税,扣除已被裁定无效的关税部分,并据此退还款项。法庭同时安排在36日举行听证会,要求政府汇报退税程序的最新进展。

这一指令是美国最高法院220日历史性裁定的执行延续。最高法院当天以63的投票结果裁定,特朗普政府依据IEEPA实施的大规模全球关税缺乏明确法律授权,属于“越权”且“违法”。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在多数意见中指出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将征税权明确赋予国会,而IEEPA1702(a)(1)(B)条列举的权力中并未提及“关税”或“税目”等字眼,将“监管进口”解释为包括征收关税,属于对文本的过度扩张解释。本案适用“重大问题原则”——若国会拟授权行政机关行使具有重大经济与政治影响的权力,必须以清晰、明确的文字表达授权意图,而不能依赖含糊或概括性措辞。

尽管最高法院明确了关税的“非法性”,但并未详细说明退款机制。这一任务落到了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身上。34日,国际贸易法院法官理查德·伊顿发出具体指令,为退税划定了清晰的操作边界:

1)针对未清算的报关:对于已申报但美国海关尚未最终核定税款的条目,海关不得再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进行清算

2)针对已清算但未最终生效的报关:对于清算已发生但仍在抗议期(180天)内的条目,必须重新清算,剔除《国际紧急经济经济权力法》项下的关税。

3)权益普及化:伊顿法官明确指出,所有依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缴纳关税的美国进口商,均有权享受最高法院裁决带来的益处,这意味着退税并非仅限于参与诉讼的企业。

根据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预算模型的测算此次退税涉及的金额高达1750亿美元,相当于美国政府此前一年依据IEEPA征收的几乎所有税款。美国政府在34日的法庭文件中确认,对于最终需要退还的款项,将支付相应利息。目前已有超过2000起相关诉讼正在国际贸易法院待决,此次指令有望加速这些案件的统一解决。(来源:环球法务)

近日,巴西政府通过并实施了一项新的关税政策,大范围上调关税,旨在保护本土制造业和抵御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

2、巴西宣布对1200多种商品加征关税!针对中国等亚洲商品

近日,巴西政府通过并实施了一项新的关税政策,大范围上调关税,旨在保护本土制造业和抵御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竞争。

该关税调整政策针对 1200 多种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最高关税增幅达7.2%,主要针对来自亚洲的商品,尤其是中国商品。

这项关税调整的官方文件是《Resolução GECEX nº 852, de 4 de fevereiro de 2026》(Gecex第852号决议),由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起草,巴西副总统兼发展、工业、商业和服务部长Geraldo Alckmin签署通过并发布。

⚠️ 关税调整:针对 1252 个产品提高进口关税,许多此前关税为 0 的产品升至 7.2%,部分产品关税升至 12.6% 或 20%。最高关税加征幅度为7.2%

⚠️ 生效时间:分阶段生效,部分已于2026年2月6日起生效,剩余从3月1日起生效

⚠️ 覆盖范围:主要针对来自亚洲的产品,中国产品占大多数,广泛覆盖科技和工业品类,包括:智能手机、各类机械设备、工业机器人、医疗诊断设备、大型装备如潜艇、其他科技类产品和工业零部件

⚠️ 豁免条款:对巴西国内没有同类生产的工业零部件维持零关税。2026年2月27日,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GECEX)又通过另一决议(基于852号),对 105 个产品授予临时零关税豁免,并维持15个产品的原有税率,不加征关税,以回应行业反馈。

⚠️ 受影响行业:科技行业反应最强烈,因为高度依赖进口设备和零部件。投资密集型行业如采矿、石油天然气、能源、基础设施和农业综合企业也将受波及。

巴西财政部长费尔南多·阿达德强调,这是为了“保护巴西本土生产”,并针对外国企业,特别是亚洲企业,将滞销欧美市场的产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口到巴西的现象。

阿达德表示,如果这些企业想继续低价竞争,必须在巴西本土生产并实现产业链本地化,否则将面临关税壁垒。

巴西外贸委员会管理执行委员会公布的附件中,列出了详细的产品代码、产品描述、新税率和生效日期。(来源:贸易夜航)


3、欧盟拟立法推行“欧洲制造” 剑指对华依赖

据路透社报道,欧盟委员会于周三公布了一项备受瞩目的《工业加速法案》(IAA),旨在通过引入“本地含量要求”,在推动脱碳进程的同时提升本土制造业的竞争力,并逐步减少对中国进口商品的依赖。

该法案针对铝、水泥、钢铁以及风力涡轮机、电解槽和电动汽车等关键技术领域,规定相关企业在申请欧盟政府采购或补贴时,必须满足低碳生产及“欧洲制造”的双重标准。IAA的目标是,到2035年将制造业产值占欧盟国民产出的比例从目前的14%提升至20%,以应对汽车行业未来510年内可能流失的60万个工作岗位,同时在其他相关行业中保留或创造约15万个就业机会。法案所覆盖的行业约占欧盟制造业总量的15%

尽管IAA被支持者视为填补欧盟巨大投资缺口的必要之举,并强调美国、中国、巴西和印度等国早已实施类似本地含量规则,但批评者警告,这种做法可能引发贸易伙伴的报复,导致全球贸易壁垒进一步升高。

该法案的最大杠杆在于利用成员国政府采购的巨大财力——总额超过2万亿欧元,占欧盟经济产出的14%——来扶持陷入困境的本土产业,并推动新兴增长领域的发展。

“本地含量”定义引发内部分歧

由于内部意见不一,欧盟委员会已多次推迟该提案,甚至在本周仍在进行最后修改。争议的焦点在于,哪些非欧盟国家应被列为“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来自这些国家的产品在满足“欧洲制造”要求时,可被视同欧盟本地产品。

目前,欧盟起草的合作伙伴名单包括与欧盟签有自贸协定或为WTO《政府采购协定》缔约方的英国、加拿大和美国。中国未被列入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欧盟将评估这些国家是否向欧盟企业提供对等的市场准入,并会剔除不提供对等待遇的国家。例如,美国的《购买美国货法案》或加拿大的《购买加拿大货政策》可能使这些国家自身失去被认可的资格。

在这一问题上,欧盟内部存在明显分歧:法国主张合作范围仅限于欧盟27国及欧洲单一市场成员国(如挪威、冰岛、列支敦士登);而德国等国则希望纳入包括英国在内的更广泛国家。

针对中国投资的严格限制

IAA还特别加强了对欧盟内部外国直接投资(FDI)的审查,尤其是针对来自全球产量占比超过40%的国家(主要指中国)、金额超过1亿欧元的投资。欧盟意图阻止中国企业仅在欧洲进行简单组装、雇佣极少本地员工的行为。

根据提案,相关投资者须满足以下条件:欧盟本地员工占比不低于50%;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49%;并需就许可和技术转让达成协议,以确保关键技术落地欧洲。

提案将由欧盟委员会提交至欧洲议会及各成员国政府进行谈判,最终内容仍有可能调整。(来源:路透社)

4、美国拟将AI芯片出口管制扩展至全球,英伟达、AMD等公司出口需获许可

第一财经,媒体援引知情人士透露,美国官员已起草法规草案,拟限制全球范围内未经美国批准的人工智能芯片发货,法案将赋予华盛顿广泛的权力,以决定其他国家是否能够以及以何种条件建设用于训练和运行人工智能模型的设施。

拟议法规将要求企业向美国申请许可,才能出口几乎所有英伟达和AMD等公司生产的人工智能加速器。这将使目前覆盖约40个国家的管制措施扩展至全球范围。(来源:财联社)


5、海关总署公布《适用9%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非全税目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公布〈适用9%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非全税目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的公告》。本文将对公告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背景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增值税法第十条,纳税人进口以下货物,增值税税率为9%: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除上述货物之外,纳税人进口其他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3%。涉及适用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6年1月30日印发2026年第9号公告,公布了《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

二、公告内容

为做好进口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海关总署依据《注释》更新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对于同一税则号列(8位税号)对应的进口商品范围既包括适用9%增值税税率,又包括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商品情况,编制了《适用9%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非全税目商品对应海关商品编号表》(以下简称《编号表》),以公告形式发布,便于企业合规申报。

例如,初榨的葵花油或红花油都归入税则号列1512.1100。

《注释》规定:“植物油,是指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食用植物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GB 2716-2018),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棕榈油、茴油、毛椰子油、核桃油、橄榄油、花椒油、杏仁油、葡萄籽油、牡丹籽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根据上述规定,“初榨的葵花油”属于应适用9%增值税税率的商品范围,但“初榨的红花油”不适用。因此,《编号表》对税则号列1512.1100进行细分,“初榨的葵花油”对应商品编号为15121100.10,适用9%增值税税率。

由于《注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2026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之日期间进口货物,为准确适用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进口人在货物进口时申报的商品编号与《编号表》不一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

三、税率查询

进口人需查询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可查阅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政务服务-税率查询”栏目:

(https://online.customs.gov.cn/ociswebserver/pages/jckspsl/index.html),供通关申报参考。(来源:海关总署门户网站)